(2016)赣0121民初1463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江西顺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顺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1463之一号原告:江西顺昌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新平,公司董事长。被告: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恩斌,该公司董事长。根据原告江西顺昌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30作出的(2016)赣0121民初146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已依法冻结了被告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现因原、被告已和解解决,原告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审 判 长 李 颖人民陪审员 肖守康人民陪审员 涂凤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玲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