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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刑终1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黄际发诈骗罪2016刑终1272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际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刑终1272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际发,出生地湖南省邵东县,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因本案于2014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辩护人黄佳敏,湖南湘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朱为立,湖南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际发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886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黄际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黄际发退赔被害人许松人民币195万元;三、扣押在案的“臆想币”等虚假资金证明文件,予以没收。被告人黄际发不服,以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88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边 龙审判员 何春竹审判员 许媛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丽燕田东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