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执3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山利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冯润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山利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冯润根,吴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20执3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山利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宝珠工业街2号五楼5001-5002,组织机构代码058596628。负责人:冯江志。委托代理人:钟其安、谢红萍,分别系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执行人:冯润根,男,196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执行人:吴炎平,女,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山利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展公司)与被执行人冯润根、吴炎平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的[2015]穗仲中案字第10004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冯润根、吴炎平未履行上述生效裁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经利展公司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冯润根、吴炎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洪 文执行员 张卫东执行员 郭善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霍晓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