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民终28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杜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民终28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汉族,1986年2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刘复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女,汉族,1987年1月生。委托代理人王振林,河南正声律师所律师。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淮滨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7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复文,被上诉人杜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振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无共同子女。原告于2015年起诉离婚,2015年10月15日经我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二人一直未同居生活。因原告不同意调解,双方未达成调解意见。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不注意夫妻感情培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且被告同意离婚,经调解无效后应予准许。被告要求退还彩礼,因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准许原告杜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刘某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错误。故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杜某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故请求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查明的主要事实与一审相同。本院认为,刘某与杜某二人对一审判令双方离婚均无异议,二审应予以确认。刘某上诉称给付杜某彩礼6万余元,但杜某只认可2万元,对其他彩礼刘某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认定。由于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刘某要求退还彩礼理由不充分。刘某要求杜某赔偿其他损失,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故,刘某上诉理由不足,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150元,由刘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 峰审判员 罗华松审判员 文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