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开封华北钢铁有限公司、开封金锐矽钢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华北钢铁有限公司,开封金锐矽钢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执113号被执行人开封华北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被执行人开封金锐矽钢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民三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上述两被执行人应负担的诉讼费及保全费101216元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经查询,被执行人开封华北钢铁有限公司及开封金锐矽钢片有限公司在兰考县有两块土地和十处房产,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但均为轮候查封。另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上述两被执行人有车辆、股权及存款方面的信息,现该案诉讼费及保全费101216元未执行到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豫法民三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关于诉讼费和保全费的本次执行程序。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依职权及时恢复执行。本裁定经院长签发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晓飞审判员 韩 伟审判员 杨玉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X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