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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9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2016)湘1129执517号,申请人张爱明与被执行人刘敏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明,刘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9执517号申请执行人:张爱明,男,农民。被执行人:刘敏,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爱明与被执行人刘敏借款合同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敏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爱明案款共计61300元,现全部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到银行、房产、工商、国土、交警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江平审 判 员  吴木东审 判 员  郑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廖书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