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03执恢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庞显武、陈明凤等与梁华忠、莫露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显武,陈明凤,梁华忠,莫露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03执恢92号申请执行人:庞显武,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申请执行人:陈明凤,女,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梁华忠,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被执行人:莫露杏,女,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兴业县。本院在执行庞显武、陈明凤申请执行梁华忠、莫露杏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4)福民一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双方于2016年7月20日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梁华忠、莫露杏欠申请执行人庞显武、陈明凤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现申请执行人庞显武、陈明凤同意放弃部分利息,只要回本金和利息33000元,并同意结案。二、双方同意,还款期限和金额为每季度为一期,每期归还5000元,最后一期为3900元(含受理费550元、执行费350元),2016年4月至6月为第一期,以后依次类推,欠款于2017年12月31日前还清。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梁华忠、莫露杏承担,于最后一期一并支付。如被执行人梁华忠、莫露杏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庞显武、陈明凤有权申请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现因双方约定的第二期还款期限已到期,本院又查明被执行人梁华忠、莫露杏有银行存款,于2016年10月8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莫露杏主动交纳了执行款。现因双方约定的剩余履行期限过长,申请执行人庞显武、陈明凤同意终结本��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4)福民一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贤审判员 黄国强审判员 黄 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