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浉民初字第6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胜伦诉被执行人叶军、胡万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伦,叶军,胡万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信浉民初字第630-6号申请执行人王胜伦,男,住信阳市。被执行人叶军,男,住信阳市浉河区。被执行人胡万敏,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信浉民初字第14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叶军、胡万敏于2015年3月16日前履行判决义务,二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在淘宝网上拍卖了扣押被执行人胡万敏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E300L轿车一辆。经两次网上拍卖,均已流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胡万敏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E300L轿车一辆,以第二次流拍保留价,交付申请执行人王胜伦抵偿债务。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人王胜伦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王胜伦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财产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仝允西审判员 杨传毅审判员 余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