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1民初17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洮南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与肖勇供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洮南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肖勇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1785号原告洮南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系经理。被告肖勇,住洮南市。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洮南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肖勇供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崔鸿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 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