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执25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05
案件名称
祝凤霞、孟庆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凤霞,孟庆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2529号申请执行人:祝凤霞,女,1969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孟庆兰,女,1961年8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祝凤霞与孟庆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祝凤霞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李 洁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