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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执25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05

案件名称

祝凤霞、孟庆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凤霞,孟庆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2529号申请执行人:祝凤霞,女,1969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孟庆兰,女,1961年8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祝凤霞与孟庆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祝凤霞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李 洁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