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民初24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刘希祥与鲍斌、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希祥,鲍斌,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2467号原告刘希祥,男,1953年5月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被告鲍斌,男,1957年2月16日生,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希祥与被告鲍斌、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希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雪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远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