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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执68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朱书平与刘志平、伍正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书平,刘志平,伍正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68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朱书平,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刘志平,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伍正霞,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朱书平与刘志平、伍正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刘志平拥有皖AA17**号金杯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刘志平拥有的皖AA17**号金杯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小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