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623执异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谭伟河与被执行人连平县绿野鲜宗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伟河,连平县绿野鲜宗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梁世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623执异10号申请执行人谭伟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谭波,男,香港居民。被执行人连平县绿野鲜宗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野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世京,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梁世京,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谭伟河与连平县绿野鲜宗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谭伟河向本院提出追加第三人梁世京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6年10月8日进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谭伟河的委托代理人谭波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连平县绿野鲜宗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梁世京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谭伟河称,法院在执行绿野公司与谭伟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连平县绿野鲜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怠于履行判决,导致申请执行人大部分债权未能实现。第三人梁世京作为法定代表人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私吞了汕昆高速征用地青苗补助款项中的1173650.08元及其他公司资产,甚至用公司资产作为担保向其他人贷款,其行为属于非法转移公司资产,特请求贵院追加第三人梁世京为被执行人。为证实自己主张,申请执行人谭伟河提供了本院(2016)1623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作为证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连平县绿野鲜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应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第三人梁世京为股东应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申请执行人谭伟河追加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相关规定,缺乏法律依据。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谭伟河追加第三人梁世京为被执行人的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同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审判长  龙伟云审判员  张剑兰审判员  邹燕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