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2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02刑初356号公诉机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越中,男,1994年9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武鸣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3月1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韦越中不遵守取保候审规定,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追逃人员。2016年6月11日,韦越中被南宁市公安局红岭派出所抓获,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执行逮捕。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兴检刑诉(2016)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越中犯赌博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班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越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1日2时许,被告人韦越中与农有山(另案处理)、黄岳飞(另案处理)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南宁市兴宁区细鸡村七队59-11号一楼的赌场内工作,其中农有山负责抽水、发牌,黄岳飞负责摆钱、招呼赌客,韦越中负责看场、招呼赌客等。赌场每日抽水盈利8000至10000元,农有山、黄岳飞、韦越中每日均有获利。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韦越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人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载卷,被告人韦越中的供述与其他证据吻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越中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韦越中的行为构成了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越中犯赌博罪成立。被告人韦越中在共同犯罪中,与同伙分工合作,互相配合,不宜区分主、从犯。鉴于被告人韦越中归案后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越中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一个月零六天,即自2016年6月11日起至2017年1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五百元依法没收,赌具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刘慧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秋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