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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初53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王红梅与王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梅,王守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8民初5340号原告:王红梅。被告:王守伟。原告王红梅与被告王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红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守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红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守伟归还原告借款26.5万元及利息1万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王守伟于2016年6月20日以购车为由向原告借款26.5万元,并以车辆作抵押,后发现被告将抵押的车辆卖掉,而且被告的电话也已关机,存在欺骗性质,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请法院支持为感。被告王守伟未作答辩及举证。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0日,被告王守伟向原告王红梅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因本人生意周转急需现金,向王红梅借人民币贰拾陆万伍仟整(¥265000),(以车辆闽A×××××挂产权证和闽D×××××和闽D×××××挂靠协议书作抵押,借款期间王守伟不得转让和买卖车辆)”。下方有借款人王守伟签名及身份证号码、借款人蔡长翠签名。但上述借条中约定的抵押车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被告至今未能归还借款,遂引发诉讼。以上事实,有借条、机动车登记证书、厦门迪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汽车挂靠协议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王红梅与被告王守伟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在合理的期限内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1万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守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守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红梅借款26.5万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王红梅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2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13元,由原告王红梅负担99元,被告王守伟负担2614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顾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琰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