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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2民初45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XX船、杨艳诉被告沈阳宗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船,杨艳,沈阳宗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4545号原告XX船,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满族,现住沈阳市辽中区,系居民。原告杨艳,女,1972年9月2日出生,满族,现住沈阳市辽中区,系居民。委托代理人韩维申,男,195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辽中区,系辽宁省合同法研究会辽中工作站常务副主任。被告沈阳宗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杨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红娟,女,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和平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XX船、杨艳诉被告沈阳宗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船、杨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沈大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志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