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81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崔金宝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金宝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刑初73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金宝,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现住公主岭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辩护人,田耕,吉林硕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金宝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乐、书记员宋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金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5日15时许,被告人崔金宝伙同高某某(现在逃)等人在河南街某某火锅店内,因未能如愿给被害人杨某某结账,遂恼羞成怒,使用啤酒瓶子将杨某某等人砸伤。案发后,崔金宝被抓获归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崔金宝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高某某的供述,证人刘某1、刘某2、刘某3、张某某、刘1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公安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现场视频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崔金宝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崔金宝辩称杨某某头部的伤是后进来的一个高个的人打的,但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崔金宝用啤酒瓶打的,崔金宝承认。辩护人同意认定被告人崔金宝犯寻衅滋事罪,但认为被害人杨某某的伤不能认定是被告人崔金宝导致,且崔金宝介入程度低,犯罪情节轻微,已经与被害人杨某某达成谅解,应从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5日15时许,被告人崔金宝同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公主岭市河南街某某火锅店内,遇见也在同一饭店吃饭的被害人杨某某,双方较为熟悉,因高某某未能如愿给被害人杨某某结账,遂恼羞成怒,伙同被告人崔金宝撇啤酒瓶子将杨某某打伤。案发后,崔金宝被抓获归案。经鉴定,伤者杨某某面部损伤致右侧眶内壁、眶下壁骨折之损伤程度评为轻伤一级,面部损伤致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之损伤程度评为轻伤二级,综合评为九级伤残。在被打之前,杨某某没有说过刺激高某某和崔金宝的话,杨某某及其亲属都没有还手。另查明民事赔偿部分崔金宝家属已经与杨某某达成协议,并支付给被害人杨某某4万元赔偿款,杨某某为被害人崔金宝出具谅解书。杨某某不再追究崔金宝的刑事、民事责任。上述事实,有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证明崔金宝已达刑事责任年龄。2、立案决定书、法律文书及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5月11日崔金宝被公主岭市公安局抓获。3、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2012年7月20日崔金宝因殴打他人被公主岭市公安局范家屯派出所治安处罚。4、公安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伤者杨某某面部损伤致右侧眶内壁、眶下壁骨折之损伤程度评为轻伤一级,面部损伤致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之损伤程度评为轻伤二级。综合评为九级伤残。5、辩认笔录,证明经刘某2、刘2辩认第一组照片中第10号(崔金宝),第二组照片中第2号(崔金宝)就是2016年2月5日14时许,在河南街某某火锅店内打伤杨某某的人之一。经杨某某、刘某3、刘某2辨认第一组照片中第7号(高某某),第二组照片中第9号(高某某)就是2016年2月5日14时许,在河南街某某火锅店内打伤杨某某的人。6、公主岭市人民法院(1992)公法刑一字第233号、(2003)公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办案说明,证明崔金宝的前科情况。崔金宝因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崔金宝因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7、证人刘某1的证言,2016年2月5日两点半左右,刘某1、杨某某和一个饭店服务员在河南街某某火锅店被一帮人打了。崔金宝和高某某都撇啤酒瓶子砸到杨某某脑袋上了,后来的四个男的也撇了几个啤酒瓶子往杨某某身上打。崔金宝的媳妇(指温某)打仗之前就在102包间,打仗过程中,劝了崔金宝几句。8、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5日下午,刘某3、崔金宝、高小某(指高某某)在某某火锅店吃饭,大家到杨某某的包间敬酒时,高小某与服务员发生口角。刘某3推服务员出去并回到101包间拿衣服,再次回到102包间时看到杨某某倒在桌子底下,还有四个不认识的男的在屋里。之后,刘某3和崔金宝、高小某就走了。杨某某没有说过刺激高小某和崔金宝的话。9、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5日下午3点钟,102包间吃饭的人(杨某某)被101包间里一个男的和他叫来的几个人给打了。张某某离开102包间后去了卫生间,出来时看到杨某某躺在地上,身上全是血。打人的男的30多岁,一米七二左右,体型偏胖,圆脸。10、证人温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5日下午温某、崔金宝、高小某(指高某某)、刘某3在某某火锅店吃饭,崔金宝、高小某、刘某3去某某某(指杨某某)的包间敬酒,高小某与服务员发生口角。然后高小某就叫来几个男的把某某某打了。高小某先撇了一个啤酒瓶子打的某某某,打某某某脑袋上了。后来来的几个男的撇的啤酒瓶子打哪了就没看清。温某在包间的时候,崔金宝没有动手打某某某。11、证人刘1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5日刘1、刘某1、刘某2、刘2、杨某某及司机在公主岭市某某火锅店102房间吃饭,有人来敬酒,刘某听杨某某介绍有一个个高的男的(崔金宝)、高小某(高某某)、刘某3(敬完酒就出去了),后来高小某与服务员因为结账问题发生口角。高小某撇的啤酒瓶子砸到杨某某头上了,高个胖子(指崔金宝)好像是砸身上了。打仗之前有个女的(指温某)劝高小某和高个胖的,打仗的时候她在门口。杨某某没有说过刺激高小某和高个胖子的话。证人刘2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5日下午3点左右,刘2、杨某某、杨某某的大舅哥大舅嫂、杨某某司机、一个小孩(杨某某的亲戚)在公主岭市某某火锅店吃饭。杨某某被崔金宝、高小某(高某某)及高小某叫来的四个男的给打了。崔金宝和高某某都撇啤酒瓶子砸到杨某某脑袋上了。崔金宝的媳妇(温某)能看到崔金宝及其他人打杨某某。公主岭市某某火锅店监控录像,证明2016年2月5日崔金宝等人寻衅滋事的现场情况。1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2016年2月5日,杨某某在公主岭市某某火锅店被高小某(高某某)、崔金宝及后来的四个男的用啤酒瓶子给打了。高小某和崔金宝几乎是同时撇的啤酒瓶子,一个啤酒瓶子砸到我脑袋上了,另一个打到墙上,碎啤酒瓶子崩我脑袋上,分不清是谁撇到墙上,谁撇到我脑袋上。杨某某当时就被打倒了。15、同案犯高某某的供述,证明2016年2月5日中午,高某某、崔金宝、温某、刘某3在公主岭市某某火锅店吃饭,给某某某(杨某某)敬酒时,因为结账问题,高某某把服务员给骂了,并且回到101包间给王某某打电话,让他带几个人来某某火锅店。崔金宝撇了啤酒瓶子打到某某某脑袋上了,高某某撇了一个啤酒瓶子砸到桌子上了。高某某不知道包括王某某、李某某在内四个人有没有人撇啤酒瓶子。16、被告人崔金宝的供述,2016年2月5日,高某某、崔金宝、温某、刘某3在公主岭市某某火锅店吃饭,给某某某(杨某某)敬酒,高某某因为买单问题把服务员骂了,还骂了某某某。后来某某某这屋又进来几个男的,先进屋的两个男的进屋啥话也没说,就拿酒瓶子撇某某某脑袋上了。崔金宝和高某某都没有打某某某。综上,根据上述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崔金宝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经审查诉辩双方的意见后认为:关于被害人杨某某的头面部伤形成问题。在场的多位证人均证实被告人崔金宝同高某某均撇啤酒瓶子击打被害人杨某某,仅崔金宝否认撇啤酒瓶子打被害人杨某某,虽与崔金宝共同生活的在场证人温某证实其在屋时被告人崔金宝未打杨某某,但其并不能证实自始至终崔金宝没打杨某某,本案被害人杨某某及同在102包间同杨某某一同吃饭的刘某1、刘1、刘2等多人均指认和证实被害人被高某某和崔金宝用啤酒瓶子撇打后,被害人即头面部受伤倒地,后来的四个人用啤酒瓶子打杨某某身上了。虽不能明确杨某某两处头面部损伤分别是高某某、崔金宝两人具体每人打击到何部位所致,但根据案发时情况,在高某某和崔金宝撇啤酒瓶子击打后,被害人即头面部受伤,双手抱头倒地,与后来的四个人再次打杨某某在时间上有间隔,可以认定被害人杨某某头面部损伤系高某某、崔金宝共同致伤,辩护人关于被害人杨某某的伤不能认定系崔金宝造成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崔金宝的没参与打杨某某的辩解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崔金宝无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伙同高某某等人随意殴打被害人杨某某,致杨某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金宝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崔金宝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金宝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5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李 皓人民陪审员  刘晓辉人民陪审员  范秋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