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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7执7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湖北锦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云与湖北弘科钢构制造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锦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弘科钢构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7执79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锦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湖北弘科钢构制造有限公司。关于湖北锦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云与湖北弘科钢构制造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弘科钢构制造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中被执行人湖北弘科钢构制造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198851.62元。其暂无执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6**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襄江审判员  李正军审判员  樊其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