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34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徐诗琳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诗琳,北京金信佳德商贸有限公司,北京良耕百年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3465号申请执行人:徐诗琳,女,1980年10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金信佳德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405XXXX),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南里27号办公505。法定代表人吴东晓,经理。被执行人:北京良耕百年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352XXXX),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万娘坟村西。法定代表人万祖国,经理。本院在执行徐诗琳与北京金信佳德商贸有限公司、北京良耕百年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北京金信佳德商贸有限公司、北京良耕百年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徐诗琳询问,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北京金信佳德商贸有限公司、北京良耕百年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徐诗琳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志民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风审判员 马世平审判员 赵 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