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1民初0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湘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湘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1民初01102号原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北街润泽新村小区。法定代表人:迟贵,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伊明月,该单位职员。被告:王湘宇,男,汉族,2005年8月14日生,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湘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即47元,由原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 烨人民陪审员 陶海红人民陪审员 孟令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桐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