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01执806号
申请执行人:马全喜,男,汉族,1963年4月29日出生,住哈密市。
被执行人:马田良(马良),男,汉族,1968年4月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大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马全喜与被执行人马田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本金35000元、案件受理费337.5元、公告费180元均由被执行人马田良负担。经我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并递交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大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党会福
审判员 高 晖
审判员 田 仲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