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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4民初2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旭与张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旭,张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4民初2184号原告刘旭,男,汉族,1970年4月24日出生,魏县北皋镇北刘岗村人。被告张华,男,汉族,1971年1月22日出生,魏县北皋镇西李岗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旭与被告张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旭已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旭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封 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振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