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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03执7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立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与金守康男441972年5月6日浙江省东阳市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立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守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760号申请执行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立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金守康男441972年5月6日浙江省东阳市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执行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立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申请金守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金守康应支付申请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立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案款36865.0元,承担执行费452.97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36865.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金守康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7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兰审判员  蔡振霄审判员  吴 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乐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