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81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黄月清与被执行人陈新华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月清,陈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81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月清,女,汉族,x年x月x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陈新华,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黄月清与被执行人陈新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新华名下价值人民币12232元的财产。现被执行人陈新华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财产已无继续查封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新华名下价值人民币12232元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作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科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