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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81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黄月清与被执行人陈新华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月清,陈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81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月清,女,汉族,x年x月x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陈新华,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黄月清与被执行人陈新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新华名下价值人民币12232元的财产。现被执行人陈新华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财产已无继续查封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新华名下价值人民币12232元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作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科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