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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02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姚某某物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02执50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申请执行人姚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初中文化,系双湾镇龙寨村村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姚某某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的(2016)甘0302民初460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6年4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查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姚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中的钢材款41548元,暂无法得以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02民初460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开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