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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民初115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上海红旗电缆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安能(上海)储运有限公司其他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红旗电缆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安能(上海)储运有限公司

案由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11515号原告:上海红旗电缆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负责人:江净。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邦伦,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能(上海)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上海红旗电缆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诉被告安能(上海)储运有限公司其他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红旗电缆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红旗电缆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夏鑫德审 判 员  刘 琳人民陪审员  钟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