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民初66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盘力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浙江铂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力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浙江铂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6民初6672号原告:盘力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恒丰路600号(1-5)幢220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051271513H。法定代表人:范磊,总经理。被告:浙江铂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75号1号楼一层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399934728A。法定代表人:林义。原告盘力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铂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范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塑料托盘100个;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原告租赁塑料托盘150个,于2015年11月18日增租塑料托盘100个,并签订《托盘定期租赁合同增租协议》。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归还托盘。被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曾向原告租用塑料托盘。2016年6月27日,被告法定代表人林义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被告在10天内退还向原告租赁的塑料托盘(1210川字平板)250个;如有缺失,按340元/个赔偿;被告支付所欠租金。但被告至今未归还上述塑料托盘。上述事实由《承诺书》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租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未依约归还250个塑料托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归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其中100个塑料托盘,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浙江铂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盘力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塑料托盘(1210川字平板)100个。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5元,由浙江铂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饶端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欣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