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21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谢左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左光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821刑初28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左光,男,194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监视居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6)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左光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亮、刘清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左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4日,平南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后,在被告人谢左光位于平南县思旺镇古榄村古一屯30号住宅一楼房间的床架上查获并扣押火药砂枪一支。经鉴定,该枪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左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搜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及枪支照片、贵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贵公(刑)鉴(痕)字(2015)35号枪支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左光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左光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谢左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谢左光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被告人谢左光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左光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黎灿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浩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