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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7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袁方与吕卿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方,吕卿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7400号原告:袁方,女,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吕卿,女,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原告袁方与被告吕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袁方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袁方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陈丽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