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执686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唐树芝与王传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树芝,王传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686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唐树芝,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王传彪,男,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下落不明。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3)临商初字第28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传彪的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志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