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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91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直属支行等与鹤壁市汇中纸业有限公司、广东汇升纸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直属支行,鹤壁市汇中纸业有限公司,广东汇升纸业有限公司,XX雄,XX强,陈雪梅,张伟雄,梁瑞珠,朱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91民初612号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大道60号。法定代表人:韩春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莹,女,系该司职员。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直属支行,住所地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4号。负责人:曹汉。被告:鹤壁市汇中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环城路故县村南侧。法定代表人:XX雄。被告:广东汇升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坡头区官渡工业区C区。法定代表人:XX雄。被告:XX雄,男,196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被告:XX强,男,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被告:陈雪梅,女,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被告:张伟雄,男,196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被告:梁瑞珠,女,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以上七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富杰,广东如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蓉,女,196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直属支行与被告鹤壁市汇中纸业有限公司、广东汇升纸业有限公司、XX雄、朱蓉、XX强、陈雪梅、张伟雄、梁瑞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4)湛开法民二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伟雄、梁瑞珠不服该判决,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湛江中院)提起上诉,湛江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后于2016年3月4日作出(2015)湛中法民三终字第3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4)湛开法民二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6年5月9日重审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直属支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直属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1623元,减半收取计40811.5元,由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直属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陈 华代理审判员  侯英枭代理审判员  黄晓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花淼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