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8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綦春雨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綦春雨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8刑初2号公诉机关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綦春雨,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住喀喇沁旗。无前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23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由喀喇沁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喀喇沁旗看守所。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以喀检公诉刑诉[2015]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綦春雨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元华、单书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綦春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4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綦春雨与被害人白某相约在喀喇沁旗锦山大厦正门前见面,被告人綦春雨与白某见面后,用扳手无故将白某打伤,致使白某住院治疗。经喀喇沁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白某头皮裂伤构成轻伤二级,头皮下血肿构成轻微伤。为了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綦春雨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綦春雨辩称,公诉机关指控他的犯罪事实属实,对指控他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无异议,他认罪,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4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綦春雨在喀喇沁旗锦山大厦正门前因债务纠纷,用扳手将白某打伤,致使白某住院治疗。经喀喇沁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白某头皮裂伤构成轻伤二级,头皮下血肿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綦春雨一次性赔偿白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万元,白某对被告人綦春雨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喀喇沁旗公安局锦山派出所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8月4日21时55分,白某电话报案称,他在锦山大厦被綦春雨等人打伤,要求出警。2、被害人白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8月4日21时30分许,綦春雨和另一个男子到他在喀喇沁旗锦山镇经营的尚泽足疗会馆,綦春雨对他妻子刘某说:“抓到夫子(白某),把夫子的腿打折。”他回到足疗会馆后,他妻子跟他说了。他给綦春雨打电话问怎么回事,綦春雨说正在找他,他告诉綦春雨他在锦山大厦。之后,他就去了锦山大厦正门前。过了一会,綦春雨和一个穿横条半袖的男子从一辆白色捷达轿车上下来,綦春雨和那个男子到他跟前就用扳手打他的头部,他跑到锦山大厦的冷饮店拿起U型锁乱打,綦春雨和那个男子见他拿着U型锁就上了捷达轿车。他追上轿车,綦春雨让轿车撞他,撞了两次他都躲开了,他把轿车的前后挡风玻璃都打碎了。接着,轿车就开走了。后来,他打电话报了警。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她是白某的妻子。2015年8月4日21时30分许,一个穿白半袖(綦春雨)和一个穿横条半袖的男子到她在喀喇沁旗锦山镇经营的尚泽足疗会馆,穿白半袖的男子气势汹汹的问她丈夫:“夫子(白某)干啥去了?”她说不在,那个穿白半袖的男子说:“抓到夫子,把夫子的腿打折。”说完就走了。白某回到会馆,她把此事跟白某说了。4、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4日22时许,他在喀喇沁旗锦山镇锦山大厦他经营的冷饮店里看小说,一个男子(白某)跑到冷饮店捡起地上的U型锁,他也没理会,这时听见两声响,他出去看见两个男子往一辆白色捷达轿车里跑,拿U型锁的男子在后面追,白色捷达轿车开走了。后来,拿U型锁的男子报了警。5、证人文某的证言证实,他和白某、綦春雨是朋友。他听白某和綦春雨说过白某向綦春雨借1万元的事,打没打借据他不知道。6、喀喇沁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喀)公(司)鉴(伤)字[2015]116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白某头皮裂伤构成轻伤二级,头皮下血肿构成轻微伤。7、视频资料(光盘3张)证实,喀喇沁旗公安局办案民警讯问被告人綦春雨和喀喇沁旗锦山镇大厦前现场视频的情况。8、协议书、收到条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綦春雨一次性赔偿白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万元,白某对被告人綦春雨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9、被告人綦春雨的供述证实,2015年8月4日21时30分许,他和宁城县汐子镇的黄毛(具体名字他不知道)租车到白某在喀喇沁旗锦山镇经营的尚泽足疗会馆向白某要钱,白某不在,他对白某妻子说:“夫子欠钱还不还了。”之后,他和黄毛走了。在去赤峰的路上,白某给他打电话问怎么回事,并说自己在锦山大厦,他让司机开车去锦山大厦。到了锦山大厦正门前,他和黄毛每人拿一把扳手从白色捷达轿车上下来,走到白某面前就用扳手打白某,白某手里拿着U型锁乱打,他和黄毛就赶紧上了捷达轿车,白某追上轿车,把轿车的前后挡风玻璃都打碎了,他和黄毛乘坐轿车走了。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綦春雨的自然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綦春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綦春雨犯寻衅滋事罪的指控,因被告人綦春雨与被害人白某有债权债务纠纷,故不能成立。被告人綦春雨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亦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綦春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学范审 判 员 朱景玲人民陪审员 金 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