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民终1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新春、黄新如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新春,黄新如,黄雪,驻马店市宇洋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民终13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新春,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新如,男,195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雪,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金海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宇洋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十里铺乡政府内。法定代表人:涂文功,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王新春因与被上诉人黄新如、黄雪、驻马店市宇洋船务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海事法院(2016)鄂72民初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新春向本院申请缓、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未予批准,于2016年8月10日以(2016)鄂立通字第41号《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次通知书》通知其向本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王新春经再次通知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新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邹 磊审判员 黄凌群审判员 邹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