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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91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黄海支行与刘洲、陆青元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黄海支行,刘洲,陆青元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91民初88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黄海支行,住所地盐城市解放南路钱江方洲商业街276号。负责人薛桂英,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斌、卢万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黄海支行员工。被告刘洲。被告陆青元。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黄海支行诉被告刘洲、陆青元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黄海支行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黄海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黄海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76元,依法减半收取138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黄海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海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顾城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