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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张龙、周连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龙,周连杰,郭校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470号申请执行人:张龙,男,1983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周连杰,男,1982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郭校英,女,1983年9月8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本院在执行(2014)寿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人张龙与被执行人郭校英、周连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调查银行、车管部门、房管部门等,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寿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魏云涛执行员 :张树立执行员 : 郭 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龙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