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张龙、周连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龙,周连杰,郭校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470号申请执行人:张龙,男,1983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周连杰,男,1982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郭校英,女,1983年9月8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本院在执行(2014)寿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人张龙与被执行人郭校英、周连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调查银行、车管部门、房管部门等,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寿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魏云涛执行员 :张树立执行员 : 郭 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龙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