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6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冯耀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冯耀德,何伟先,冯进军,陈秀红,冯耀新,杨宁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6执6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住所地:宾阳县宾州镇永武街120号。代表人:马世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冯耀德,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住宾阳县。被执行人何伟先,女,1983年1月6日出生,住宾阳县。被执行人冯进军,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住宾阳县。被执行人陈秀红,女,1965年10月20日出生,住宾阳县。被执行人冯耀新,男,1970年6月13日,住宾阳县。被执行人杨宁辉,女,1982年9月14日出生,住住宾阳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申请执行杨宁辉、冯耀新、陈秀红、冯耀德、冯进军、何伟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宾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5)宾民二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阳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二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天富审判员 黄雄章审判员 覃作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沛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