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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树良与郝守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良,郝守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1350号原告:张树良。被告:郝守明。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树良诉被告郝守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树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伟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