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2民初25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静与林泽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林泽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2557号原告:王静,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环县人。被告:林泽旺,男,汉族,环县人。王静与林泽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王静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静的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静撤诉。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计1185元,由王静负担。审判员 韩鹏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