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784财保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阮春凯与阮庆革非诉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阮庆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4财保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阮春凯,男,1997年12月24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申请人:阮庆革,男,1974年7月4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申请人阮春凯与被申请人阮庆革非诉保全审查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内0784财保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阮庆革帐号的5.8万元存款,期限为一年即至2017年9月20日。阮春凯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阮春凯以原告额尔古纳市民政局诉被告阮庆革返还5.8万余元的案件已诉讼,应转换保全案件为由,申请撤回本案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阮庆革帐号的5.8万元存款(期限为一年即至2017年9月20日)的冻结。案件申请费600元,由阮春凯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永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璐杰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