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1执8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海丰与崔贵友、周淑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丰,崔贵有,周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1执858号申请执行人李海丰,男,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洮南市。被执行人崔贵有,男,195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执行人周淑玲,女,195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申请执行人李海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内2221民初24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海丰于2016年10月18日以已与被执行人崔贵有、周淑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海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内2221民初249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包金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晓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