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4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谢文开与骆来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文开,骆来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34民初321号原告:谢文开,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被告:骆来圣,男,196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原告谢文开与被告骆来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文开与被告骆来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谢文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果树损失5880元、果树收入损失5000元,桔壳苗损失3000元、果园修复费4000元、果园附属设施重建费用3000元,以上损失合计人民币208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9年左右在三标乡甲子坞村下大水小组责任田上种植脐橙树100多株,2013年种植桔壳2000多株,建设打药池一个,木桥一座及电杆电线、灌溉设施等果园附属设施。2014年冬,被告在原告果园上面十米远土地上建设多口池塘养鱼,被告建设鱼塘后一直未对堤口进行加固。2015年农历四月初五,被告池塘全部决堤,池塘上的水及石头等都往下冲击至原告的果园,导致原告果园上40多株7年龄的脐橙树及2000多株的桔壳苗全部冲毁,同时相关附属设施也一并冲毁。事后原告到村委及乡镇政府请求调解,被告对冲毁事实没有异议,但无法达成一致赔偿意见。被冲毁的果树每年平均纯收入在5000元左右,果树价值5880元,桔壳苗预期收入3000元,附属设施重建费用为7000元。综上,被告未对池塘采取防护措施,造成原告损失,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骆来圣辩称,果树确实是因为池塘决堤冲毁的,但是是因为天灾造成的,之前调解是按照征收标准进行赔偿,但是原告不同意。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果品购销合同与损毁的果树之间没有关联,该合同签订于2015年8月1日,此时损失已经造成,且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冲毁的果树与未冲毁的果树是一样的,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定;2、损失鉴定意见书系鉴定机构根据原告单方陈述作出,鉴定损失被告不认可,且鉴定机构越权对打药池、电线杆等附属设施作出了鉴定,故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骆来圣池塘决堤,对原告的果树造成损失,属客观原因造成,并非被告故意或者过失造成。长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员到达现场后根据原告陈述评定的,不符合客观实际,有部分鉴定意见(打药池、电线杆等部分价格结论)属于越权作出鉴定,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鉴定费用2200元,酌定由原告谢文开承担1500元,被告骆来圣承担700元。鉴于原告与被告一致同意损失金额为12000元,故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12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骆来圣赔偿原告谢文开12000元;二、鉴定费2200元由原告谢文开承担1500元,被告骆来圣承担700元;三、驳回原告谢文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22元,由被告骆来圣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钟燕琴代理审判员 潘春玲人民陪审员 杨小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古慧琳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