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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31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杨贵琴与祝福臣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多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多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贵琴,祝福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531民初841号原告杨贵琴,女,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多伦县。委托代理人李福德,男,内蒙古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福臣,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多伦县。原告杨贵琴与被告祝福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福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祝福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2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0元,约定:“今借到杨贵琴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元),1个月1000元整利息,担保人马秀枝”。2016年2月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尚欠借款25000元,利息3500元(2015年12月18日至2016年7月18日)。借条中未约定履行期限。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拒绝偿还。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利息35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出示提供如下证据:欠条1份。被告祝福臣未提交答辩状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8日,被告祝福臣向原告杨贵琴借人民币35000元,约定1个月1000元利息,被告祝福臣出具借款金额35000元的《欠条》。原告杨贵琴自认被告祝福臣于2016年2月给付借款本金10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祝福臣未清偿借款。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告祝福臣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被告祝福臣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证据和本院向被告祝福臣送达视听资料在案,经开庭质证、法庭辩论和本院的审查,可以确认。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贷款人将一定数额的货币交付借款人使用,借款人按期归还同等数额货币并支付利息的合同。2015年12月18日,被告祝福臣向原告杨贵琴出具的《欠条》即为民间借贷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祝福臣向原告杨贵琴借人民币35000元,约定1个月1000元利息,原告杨贵琴自认被告祝福臣已给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尚欠原告杨贵琴借款本金2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欠条》约定“1个月1000元利息”,故原告杨贵琴要求被告祝福臣按月息2分给付2015年12月18日至2016年7月18日利息3500元,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祝福臣应就借款本息负清偿责任。被告祝福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祝福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杨贵琴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元及利息人民币3500元,共计人民币28500元。案件受理费513元,由被告祝福臣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瑞民代理审判员  代 亮人民陪审员  武佳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青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