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民初57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江金龙与广州仁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广州仁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深村药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6民初576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金龙,广州仁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广州仁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深村药店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5768号原告:江金龙,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告一:广州仁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黄振顺。被告二:广州仁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深村药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苏维佳。原告江金龙与被告广州仁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广州仁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深村药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江金龙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金龙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金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金龙负担。审判员 杨文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绮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