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2民初33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蒋先中诉被告丁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先中,丁付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22民初3353号原告:蒋先中,男,1969年2月10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霍邱县。被告:丁付华,男,1970年12月17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霍邱县。原告蒋先中诉被告丁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同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先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付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700元并支付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蒋先中与被告丁付华系朋友关系,2016年2月20日,被告立据向原告借款20700元,约定利息1.5%,经多次催收无果。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蒋先中与被告丁付华系朋友关系,2016年2月底,被告立据向原告借款207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5%,若被告于2016年7月20日前还款,利息可予以免除,2016年8月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下余借款15700元原告多次催收无果,致成本讼。本院认为:被告丁付华立给原告蒋先中可视为借款合同的借条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丁付华收到借款207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仅偿还5000元,未能全部偿还借款系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向原告支付下余借款本金15700元的违约责任,双方对利息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予以认定。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700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丁付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蒋先中借款本金157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3月1日起至2016年8月1日按本金20700元计算利息,2016年8月1日后按本金15700元计算利息,月利率均按1.5%计算),息随本清;二、驳回原告蒋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丁付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祖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昂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