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民初39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付鸿成与李占东、十堰市东盛龙腾工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鸿成,李占东,十堰市东盛龙腾工贸有限公司,郑州天健汽车部件(十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3993号申请人:付鸿成。被申请人:李占东。被申请人:十堰市东盛龙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西城开发区郭家村。法定代表人:李占东,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郑州天健汽车部件(十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西城开发区郭家村。法定代表人:李占东,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付鸿成诉被申请人李占东、十堰市东盛龙腾工贸有限公司、郑州天健汽车部件(十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付鸿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占东、十堰市东盛龙腾工贸有限公司、郑州天健汽车部件(十堰)有限公司价值22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付鸿成已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付鸿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李占东、十堰市东盛龙腾工贸有限公司、郑州天健汽车部件(十堰)有限公司价值22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代理审判员 杜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