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02民初47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刘文杰与杨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杰,杨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4799号原告:刘文杰,男,1971年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内蒙古典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内蒙古典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婕,女,1957年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吉林市。原告刘文杰与被告杨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刘文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5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杨婕于2015年5月6日向原告刘文杰借款35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刘文杰提供的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杨婕应诉,原告又无法提供被告杨婕新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本案属于被告不明确,人民法院不应当予以受理,在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文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退还原告刘文杰。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翟广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