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执25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吕虹臻与张庆爱、曲洪波、任岽铭执行决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0602执2554号本院在执行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5)芝毓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吕虹臻申请将被执行人张庆爱、曲洪波、任岽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庆爱、曲洪波、任岽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