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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民初4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郭守路与庄欠余、许长习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守路,庄欠余,许长习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1民初4585号原告:郭守路,男,汉族,居民。被告:庄欠余,男,汉族,居民。被告:许长习,女,汉族,居民。原告郭守路与被告庄欠余、许长习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守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庄欠余、许长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守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欠原告饲料款19510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养鸭,使用原告的饲料,累计欠原告饲料款1951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三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被告庄欠余、许长习既未到庭应诉,亦未作出书面答辩意见。原告郭守路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环宇食品小鸭养殖合同》2份,证明原、被告于2015年10月14日、2015年12月6日分别签订了肉鸭养殖合同。2.鸭苗收据2份,证明被告于2015年1月14日收到鸭苗6900只,2015年12月6日收到鸭苗6800只。3.饲料收据10份,证明被告第一棚鸭饲料款47805元、第二棚鸭饲料款44800元。4.用药单据11份,证明被告第一棚鸭用药3775元、第二棚鸭用药4033元。5.毛鸭收购联单2份、结算清单2份,证明被告第一棚鸭回收4311只,毛鸭款57060元、毛鸭补贴3107元、残鸭11元、补差价3720元,合计63808元;第二棚鸭回收5435只,毛鸭款56835元、毛鸭补贴6522元、残鸭131元、补差价1080元,扣除残鸭355元,合计64213元。因被告庄欠余、许长习未到庭,未能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所举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对本案的事实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结合庭审调查及原告举证、陈述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14日,原、被告签订《环宇食品小鸭养殖合同》。被告购买原告的鸭苗6900只,鸭苗价格为3.6元/只,鸭苗款共计24840元;养殖期间,被告使用原告饲料47805元、兽药3775元。2015年11月12日,原告回收被告的成品鸭4311只,计毛鸭款57060元、毛鸭补贴3107元、残鸭11元、补差价3720元,合计63808元。经结算,被告欠原告鸭苗款、饲料款及兽药款12612元。2015年12月6日,原、被告再次签订《环宇食品小鸭养殖合同》。被告购买原告的鸭苗6800只,鸭苗价格为3.6元/只,鸭苗款共计24480元;养殖期间,被告使用原告饲料44800元、兽药4033元。2016年1月3日,原告回收被告的成品鸭5435只,计毛鸭款56835元、毛鸭补贴6522元、残鸭131元、补差价1080元,扣伤鸭335元,合计64213元。经结算,被告欠原告鸭苗款、饲料款及兽药款9100元。被告以上欠款共计21712元,原告仅主张1951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庄欠余、许长习拖欠原告鸭苗款、鸭料款及兽药款共计21712元,有双方签订的养殖合同、欠款单据、收购联单等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应予偿还。原告仅主张19510元,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庄欠余、许长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权利,由此可能产生对被告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不影响本院依法对已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1951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庄欠余、许长习给付原告郭守路养殖欠款19510元。上述给付数额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计145元,由被告庄欠余、许长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琳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