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执字第14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许凤玲申请执行付长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凤玲,付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执字第1458-5号申请执行人许凤玲。被执行人付长江。许凤玲申请执行付长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你行处的存款账户,现因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付长江在建设银行处工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绘 华执行员 周 显 峰执行员 赵 连 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阿拉坦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