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克执字第14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许凤玲申请执行付长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凤玲,付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执字第1458-5号申请执行人许凤玲。被执行人付长江。许凤玲申请执行付长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你行处的存款账户,现因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付长江在建设银行处工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绘 华执行员 周 显 峰执行员 赵 连 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阿拉坦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