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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执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王友根与东台市顺祥船舶配件有限公司、许拾晓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友根,东台市顺祥船舶配件有限公司,许拾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555号申请执行人王友根。被执行人东台市顺祥船舶配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许拾晓。王友根申请执行东台市顺祥船舶配件有限公司、许拾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依据为本院(2013)盐民初字第0231号民事判决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民终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8日依法轮候查封了东台市顺祥船舶配件有限公司位于东台市时堰镇龙港工业区的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期限三年;2016年8月1日依法决定将东台市顺祥船舶配件有限公司、许拾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友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存款查询回单、车管部门查询回执、不动产登记部门送达回证、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其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予同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盐民初字第0231号民事判决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民终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查封财产期满需续封的,执行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申请续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梅审  判  员  周益纯审  判  员  张永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李 慧 百度搜索“”